四、出口货物和劳务增值税征税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晶、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日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其他出口货物和劳务。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提示】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