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初,企业核算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2006年每季已预缴了企业所得税3万元)。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项目
需要调整:
(1)取得海外股票转让净收益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企业境内高新技术投资取得税后股息10万元,已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3)2003年到期的应付未付款4万元,债权人始终没有要求偿还,并且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4)该企业与境外关联咨询企业共同与境内客户签订合同并提供咨询服务,由该企业收取咨询收入12万元,从中分得60%,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漏记购买国债利息收人3万元,国库券转让收益2万元。
(6)外国投资者从该企业分得利润20万元,汇往境外。
(提示:该企业符合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免征地方所得税)要求:
(1)计算该企业1999年至2006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逐项说明调整理由,并计算2006年该企业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
(3)计算该企业2006年应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
3.某一般地区的合资工业企业的外商投资者拟把从合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68万元再投资新办另一先进技术型独资企业,故向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如下事项:
(1)这68万元税后利润是他所在企业进入获利年度的第4年分得的利润,该地区地方所得税实行5免5减的优惠政策。他可否对这68万元投资申请退税?在什么时间向谁申请?可得多少退税?
(2)如果新办企业达不到预期的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目标,他是否会受到税务机关的惩罚?何地税务机关会对他采取什么措施?
(3)他想稳健处理投资问题,预期2006年10月8日再投资注册新企业,2007年3月1日开始试营业。如果感到经营有问题,他会在2007年11月1日停止经营开始企业清算,于2008年2月l日前解体新企业。这样计划,他将会面对哪些税收问题?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应怎样回答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