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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200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题解四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9日

问题讲解

1.如何理解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解答】营业税要划分境内、境外应税业务行为,实际上是确定营业税适用的地域范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管辖权,它不同于政治上的“行政区划”的概念。税收是一种国家行为,自然就不可能超越国家主权范围,营业税也是这样。只有发生在我国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内,才产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1)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这里强调的是劳务“发生在境内”,而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外,则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这里强调的是“出境”,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内载运出境的,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外载运境内的,就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3)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这里强调的是“在境内使用”。凡是转让的无形资产,不论其在何处转让,也不论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谁,只要该项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就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否则,就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5)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只要在境内的不动产,不论其所有者在何地,销售地在境内或境外,都是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境内保险机构提供除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险外的保险劳务,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均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境外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应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凡转让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的,受让者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有些单位感到这一规定不尽合理。为此企业应该看到,境外机构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属于进口,为了使境内转让者与境外转让者保持税负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对境外转让无形资产人征收营业税,并由受让者在支付转让费时代扣代缴,不按规定扣缴的,由受让方缴纳转让方应缴纳的营业税。

3.交通运输业如何计算营业税?
【解答】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适用税率为3%。交通运输业的具体征税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程租、期租是指不仅出租了交通工具,还派去了操作人员。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一般是指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全部运营收入,即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交通运输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般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以及随同票价向客户收取的各种交通建设基金等;
(2)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包括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还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3)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税目征收营业税;
(4)运输业承揽的运输业务,凡起运地在国外的客、货、邮运等运输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凡起运地在我国境内的外国运输的客运、货运、邮运等运输业务,应当依法征收营业税。
【例题】取得的运费收入是1000元,装卸费200元,则应缴纳的营业税额为(1000+200)×3%=36(元)。

4.如何理解营业税中运输企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解答】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
(2)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属代开票人,其“双定”税款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统一代征);①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②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③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3)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5.物流企业运输和代理业务应按什么税目缴纳营业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规定,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纳税人未利用自备运输工具,但承诺为客户运送货物或人员,并与客户直接结算,此后又转托其他运输单位进行运输,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七条的规定,应当属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6.建筑业如何计算营业税?
【解答】建筑业应纳营业税按照建筑业营业额依3%的税率计算。建筑业营业额是承包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的各种费用。具体如下:
(1)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款、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建筑企业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企业向建设单位支付的罚款和因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建筑业总承包人支付给转包人或分包人的工程价款,可以从其总承包额中扣除。
(4)自建自售建筑物,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除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同时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
(5)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但是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6)代理电信工程、疏浚工程、打井工程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7)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8)工业企业委托其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安装队或劳动服务公司安装其自产产品,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9)有线电视安装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10)对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中标的价格是营业税营业额,中标价格以后有调整的,以调整以后的实际收入额为营业额。
【例题】某建筑公司取得的工程收入500万元,材料差价款60万元,劳保费2万元,全优工程奖8万元,则应缴纳的营业税款为(500+60+2+8)×3%=17.1(万元)。

7.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如何征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缴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设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8.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下称《通知》),对此问题的规定是: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那么也就是说这里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为其所隶属单位提供的建筑劳务,即使收取了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都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通知》中,明确独立核算单位应满足的条件: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②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同时,《通知》要求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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