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就其取得的施工收入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lO.可否将自建建筑物营业税纳税问题总结一下?
【解答】以下是自建建筑物纳税的情形:
(1)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自建自用,不缴纳任何营业税,自建自用不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单位自建自用再销售的,只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不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自建自用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3)个人自建自用再销售的,不缴纳营业税;
(4)纳税人自建后直接销售的,缴纳两道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
(5)纳税人自建后出租的,缴纳“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不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将建筑物用于出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6)纳税人自建后投资的,不缴纳任何营业税,投资人股不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7)单位自建后赠送的,缴纳两道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
(8)个人自建后赠送的,不缴纳任何营业税。
11.有一道题目说“转让10年前的建筑物”,答案中没有计算补缴建筑业营业税,这是为什么?不是说单位自建销售建筑物的需要缴纳“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两道营业税吗?
【解答】单位自建建筑物销售的,缴纳两道营业税,指的是建筑后立即销售的情形。如果是建筑完以后自己使用一段时间后销售的,仅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因为自建自用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同时,要注意题目没有说明建筑物是纳税人自建的,也是不需要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因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必须是提供建筑劳务的,否则是不需要缴纳的。
12.在教材中讲到,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当征收增值税;而在建筑业税目中初装费是按建筑业征营业税,这应当如何理解?
【解答】这是由于收取的主体不同,当由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是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3.建筑业计算营业税时营业收入额的确定有哪些特殊规定?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营业额为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其中工程价款由下列4项内容组成:(1)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位计算的直接费;(2)根据直接费数额和管理费收费标准计算的间接费;(3)根据直接费、间接费和规定标准计算的计划利润;(4)根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国家规定的税(费)标准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用公式表示为: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都应并入营业额纳营业税。另外,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14.金融业如何计算营业税?
【解答】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1)金融机构按规定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以及保险公司按规定存人各专业银行的款项所得的利息,中国银行接受外贸、合资银行转收资本和营运资金的存款,转存到国外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企业的贷款不征收营业税。但对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贷款或委托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征收营业税。
(3)利差补贴不征收营业税,金融企业销售支票等金融物品应征收营业税。金融业的计税依据如下:(1)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是发放贷款取得的收入全额;(2)转贷业务的营业额,是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融资租赁业务,以租赁费及设备残值扣除设备价款为营业额;(4)买卖外汇的营业额,是以经营者根据外汇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的收益;(5)买卖证券的营业额,是经营者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证券所得的收益,即证券买进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6)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是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15.非金融企业,如钢铁厂,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债券是否缴纳营业税?
【解答】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不缴纳营业税。
16.外汇转贷业务是“差额”计算营业税的,人民币转贷业务呢?
【解答】人民币转贷业务属于一般贷款业务是按照利息收入全额计算营业税的。根据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一般贷款业务是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一、贷款业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一)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人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二)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
第四条营业额的确定贷款业务
(一)一般贷款业务
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加息)。
(二)外汇转贷
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加息)。
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人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