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背景】某高速公路工程,承包商为了避免今后可能支付延误赔偿金的风险,要求将路基的完工时间延长6个星期,承包商的理由如下:
(1)特别严重的降雨;
(2)现场劳务不足;
(3)业主在原工地现场之外的另一地方追加了一项额外工作;
(4)无法预见的恶劣土质条件,使路基施工难度加大;
(5)施工场地使用权提供延误;
(6)工程款不到位。
【问题】
1.监理工程师认为以上哪些原因所引起的延误是非承包商承担风险的延误,可批准延长工期。
2.若以上现场劳务不足问题监理工程师认为属于承包商自己的责任,由此引起的延误是不可原谅延误,不同意就此延长工期,这样处理对吗?
3.哪些是业主的责任,监理工程师该如何处理?
答案:1.特别严重的降雨;业主追加的额外工作;无法预见的恶劣土质条件;施工场地使用权提供延误;工程款不到位。
2.对。现场劳力不足是承包商内部组织管理不当,不能给予工期延长。
3.业主的责任是:③追加额外工作;⑤施工场地使用权提供延误;⑥工程款不到位。
监理工程师对这些处理,对③要求业主适当增加工程款或者适当延长工期;对⑤要求业主按场地使用权提供延误时间顺延工期;对⑥要求业主按合同规定准时拨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