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背景】某监理公司与业主签订的2幢大楼桩基监理合同已履行完毕。上部工程监理合同尚未最后正式签字。此时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地下室挖土合同在履行之中,一幢楼挖土已近尾声。由于业主为了省钱。自己确定了一挖土方案,挖土单位明知该方案欠妥,会造成桩基破坏,而没作任何反映(方案未经监理审查),导致多数工程桩在挖土过程中桩项偏移断裂。在大量的监测数据证明下,监理单位建议业主通知挖土单位停止挖土,重新讨论挖土方案。改变了挖土方案后,另一幢楼桩基未受任何破坏。但前一幢楼需补桩加固,花费160余万元,耽误工期近8个月。
【问题】
1.此时你认为监理单位应该做的工作是什么?根据是什么?
2.由于补桩等原因,多花费160余万元,你认为这钱应该由谁来承担?
3.业主是否应给总包方增加工期?
答案:1.①先签监理合同,再行使监理权。
②从工程质量考虑,应先建议业主通知挖土单位停工,然后抓紧签订监理合同,
继而正式行使监理权。
③监理单位无权监理,不得过问。
④从工程质量重要性出发,直接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挖土,改变方案。
因为此时监理合同尚未正式签订,即业主尚未授权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也就是说监理单位无权对施工单位监理,但从工程质量大计出发,本着良好服务的精神,监理单位应向业主建议,妥善处理此事。况且监理合同已商讨,只需签字即成立,只是从程序出发,建议业主通知施工(挖土单位)方停工是恰当的,既不违反监理程序,又杜绝了工程桩的进一步破坏。
2.应由双方合理分担。该工程的主要责任方是决定挖土方案的业主方,次要责任是施工方(挖土单位),因为挖土单位在接受该方案时,明知不妥,却照此施工,造成多数工程桩断裂。因此这部分花费应由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