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背景】某国修建一座核电站,按国际惯例采用FIDIC合同条件签订合同。在施工建设中,发现高程产生差错,监理工程师书面发出暂时停工指令。事件发生15天后,承包商根据重新放线复查的结果,用正式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声明对此事要求索赔,并在事件发生后第35天承包商再次提交了索赔的论证资料和索赔款数。监理工程师根据FIDIC合同条件有关条款及索赔程序进行了处理。
【问题】
1.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第二次提交的索赔论证报告,超过了28天的时效,不予索赔。是否正确?
2.监理工程师审查索赔事实应做哪些查证工作?各作何处理?
3.若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商的费用索赔,则这类费用:
(1)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有差错的资料而导致承包商的工作量大大增加,由此而产生费用索赔是否应包括利润?
(2)如果承包商按照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有差错的放线资料已经实施了,承包商对已完工程进行改正或补救而增加的费用是否应包括利润?
答案:1.不正确.
2.监理工程师应做的工作及相应的处理:
(1)应检查承包商对地面桩(或控制点)的保护工作及有关资料。若属保护不善,则应由承包商承担纠正差错的费用;
(2)应检查承包商施工放线的方法、仪器和精度。因此而导致的差错,由承包商负责;
(3)由于监理工程师提供资料的差错,应批准费用索赔。
3.(1)不应包括利润;(2)应包括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