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背景】1995年8月10日,某钢铁厂与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钢铁厂地下大排水工程总承包合同,总长5 000m,市政工程公司将任务下达给该公司第四施工队。事后,第四施工队又与某乡建设工程队签订分包合同,由乡建筑工程队分包3 000m任务。价金35万元,9月10日正式施工。1995年9月20日,市建委主管部门在检查该项工程施工中,发现某乡建筑工程队承包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责令停工。某乡建设工程队不予理睬。10月3日,市政工程公司下达停工文件,某乡建筑工程队不服。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并有营业执照为由,于1O月10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第四施工队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
1.依法确认总、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2.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应由哪个机关(机构)确认?
3.某乡建筑工程队提供的承包工程法定文书完备吗?为什么?
4.某市建委主管部门是否有权责令停工?
5.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如何裁决?
答案:1.总包合同有效;分包合同无效,因为:
(1)第四施工队不具备法人资格,无合法授权。
(2)第四工程队将总体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某乡建设工程队施工,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该合同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3.不完备,某乡建筑工程队只交验了营业执照,并未交验建筑企业资格证书。
4.某市建委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
5.双方均有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宣布分包合同无效,终止合同,由市政工程公司按规定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实际费用(不含利润),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