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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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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为了保护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自然资源级差收入,对规定的自然资源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2011年9月30日发布,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上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除上述单位和个人以外,进口矿产品或盐以及经营已税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属于资源税纳税人。
2.征税范围
(二)资源税的税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七、盐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资源税的减免
资源税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因此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比较少。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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