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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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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人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中“单位”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土地增值税
的义务。
2.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征收。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歉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
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额减除国家规定的各项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就是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中获取的增值额。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四)土地增值税豹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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