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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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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
2.征税范围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以后再作调整。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1.免税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 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2.特殊免税规定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与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其他减免税优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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