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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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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纳税额的核定
  (1)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
  无账可查或者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取上款所列一种办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2.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
  (1)关联企业的认定。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
  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
  (2)关联企业计税依据调整方法。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问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制度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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