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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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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担保的适用对象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从事临时经营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
  (4)外来经营者需要在本地购买发票。
  2.纳税担保的具体形式
  (1)纳税担保人担保。
  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纳税担保人;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2)纳税保证金担保。
  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金;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以及欠缴税款要离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金或其他纳税担保。
  (3)纳税担保物担保。
  纳税人以自己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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