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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的设置要求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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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账簿管理
  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1.账簿的设置要求
  (1)一般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自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税控装置。
  2.账簿的使用要求
  账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至少保存10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销毁。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造销毁清册,报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在其监督下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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