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第三章核心考点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又称投保与承保。
1.投保
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确定的、明确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提出保险要求。
2.承保
承保是保险人完全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约的行为。
二、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
1.保险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定义
保险合同成立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2)合同成立与否的判断
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达成一致,保险合同成立。如果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保险合同不成立。
(3)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对保险合同来说,有关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事项的变更,应为保险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来源233网校
2.保险合同生效
(1)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①主体必须合格。
②内容必须合法。
③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④代理订立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
⑤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即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对保险合同来说,一般自成立时生效。当然,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约定附期限。
3.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一般应迟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且保险责任开始一般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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