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第三章核心考点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单证提示义务和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1.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额和方法,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2.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1)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种类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可以分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法定义务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约定义务。
(2)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将此情形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违反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①保险人获得合同解除权;②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损失。
5.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6.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来源233网校。
1.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义务的履行
保险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签发保险单的义务。
2.保险人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
(1)保险索赔
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①索赔权人
索赔权人有以下几种:
a.在没有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b.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c.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继承人;
d.索赔权人的义务。
②索赔权人在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应履行的义务
a.应履行通知义务;
b.应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c.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索赔。
3.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指索赔权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索赔申请,保险人需要认真进行审査,以确定是否给付保险金。
4.保险人对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
保险人应支付的有关费用主要包括施救费用,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的费用以及支付仲裁或诉讼费用。
5.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
保险人的附随义务包括:
(1)通知义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2)保密义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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