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第三章核心考点
- 第4页: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 第5页: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
- 第6页:第六节 无效、效力未定和可变更或撤销的保险合同
第六节 无效、效力未定和可变更或撤销的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生效要件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主体合格
①投保人必须是具有缔结保险合同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保险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经营组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2)内容合法
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②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③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要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④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投保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父母,且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3)意思表示真实
(4)采用书面形式
2.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具有下列特征:①具有违法性;②具有不履行性;③自始无效。
3.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对于无效保险合同,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如表3-3所示。
表3-3 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分类标准 | 具体分类 | 定义 |
按全部还是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
部分无效的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 |
按照无效原因 | 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 | 投保人不具有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的合同 |
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 合同内容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而导致无效的保险合同 | |
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 合同没有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 |
其中,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保险合同。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
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⑥保险人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
⑦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
⑧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⑨其他无效保险合同。主要有三种:
a.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
b.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总和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c.保险人提供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的格式保险条款。
1.效力未定的保险合同
(1)效力未定的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①效力未定的保险合同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保险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因其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实质性要件,可因其他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法律效力。来源233网校
②效力未定的保险合同的特征
效力未定的保险合同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或者代订合同的资格。因此,效力未定的保险合同经过权利人的承认可发生效力。
(2)效力未定的保险合同的种类
效力未定的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保险合同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保险合同。
2.可变更或者撤销的保险合同
可变更或者撤销的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保险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保险合同或显失公平的保险合同,均属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保险合同。
三、无效和被撤销保险合同的处理与缔约过失责任
1.无效和被撤销的保险合同的处理
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保险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在保险合同中的运用
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保险合同的赔偿损失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①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②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③缔约当事人须有过失。
④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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