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第三章核心考点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保险合同内容概述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通过保险条款加以固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分为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两大类。
1.必要条款
必要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2.非必要条款
非必要条款,是指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条款,即在合同中没有这些条款,保险合同也能成立。当事人在基本条款之外,可以订立承认履行特种义务之条款,称为特约条款。
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1.当事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1)保险标的的含义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具体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或身体。
(2)明确保险标的方法
①可以查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②可以明确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
①基本责任是指保险人对基本险承担的保险责任;
②特约责任则是保险人对附加险和特约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2)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条款是当事人协议排除和限制其未来保险责任的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①保险合同中规定责任免除的目的
a.剔除部分保险责任;
b.避免误解。
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情况
a.不可保风险所致损害;
b.道德风险所致损害;
c.保险标的自身属性或瑕疵所致损害;
d.间接损失。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关系
保险人只对没有在免责条款中剔除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1)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所以也称保险责任起讫期限。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计算方法:
①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②以某一事件的始末为保险期限。
(2)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5.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限额。关于保险金额的规定如下:
①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②在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为当事人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
③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法:
a.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b.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c.按照投保人会计账目近的账面价值确定。
④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选定一个适合自己的保险金额并和保险人约定。
6.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费的交付办法由保险合同约定。
7.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保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险合同应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2)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9.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订立合同的日期须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如表3-2所示。
表3-2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形式 | 定义 |
投保单 | 保险人预先备制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时使用的格式文件 |
保险单 | 保险人交付给投保人证明其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
保险凭证 | 内容和格式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暂保单 | 保险人同意承保但不能立刻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时,临时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凭证 |
其他书面协议 | 投保人和保险人不采用上述形式订立的书面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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