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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第三章核心考点

2016年9月21日来源: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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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客体的变更。

1.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产生变更的效力:

①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②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发生;

③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变更未达成一致协议以前,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合同变更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3.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然后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来源233网校

二、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消灭。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合同解除、期限届满和全部履行完毕等。

1.保险合同解除

解除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①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险合同;

②该保险合同尚处于未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这两个阶段;

③保险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④保险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⑤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在法律法规、当事人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2.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

保险合同的解约权,是指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3.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则

《保险法》对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是以投保人任意解除保险合同为原则,以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为例外,即投保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自由。

4.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1)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权

由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解除权,亦即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2)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指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在一定情况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如下:

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

④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⑤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两年;

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⑦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5.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

保险人在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时,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6.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就是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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