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工 程 基 本 法 律 知 识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基 础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 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的形式(四层含义) 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 质及级别/外部表现形 式/效力等级/地域效力
具 体 形 式
宪法(宪法)-全国人大制订
法律(XX法)-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订
行政法规(XX条例)-国务院制订
部门规章(XX规定、办法、实施细 则)-国务院各部委制订
地方性法规/自治、单行条例(XX地方XX条 例)-地方(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 会制订
地方政府规章(XX地方XX规定、办法、实 施细则)-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订
国际条约(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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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 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的形式(四层含义) 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 质及级别/外部表现形 式/效力等级/地域效力
具 体 形 式
宪法(宪法)-全国人大制订
法律(XX法)-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订
行政法规(XX条例)-国务院制订
部门规章(XX规定、办法、实施细 则)-国务院各部委制订
地方性法规/自治、单行条例(XX地方XX条 例)-地方(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 会制订
地方政府规章(XX地方XX规定、办法、实 施细则)-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订
国际条约(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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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工 程 法 律 基 础
法 的 效 力 层 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 殊 情 况
同 一
机 关 制 订
新VS 旧,按新的
特别VS 一般,按特别的
新的一般VS 旧的特别,谁制订谁裁决
不 同 机 关 制 订
地方性法 规与部门 规章冲突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 方法规,即适用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 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 会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 规与法规不一致时
由全国人大 常委会裁决
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冲突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备 案 和 审 查
需要备案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不需要备案 宪法
法律
备案时间 公布后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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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的 效 力 层 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 殊 情 况
同 一
机 关 制 订
新VS 旧,按新的
特别VS 一般,按特别的
新的一般VS 旧的特别,谁制订谁裁决
不 同 机 关 制 订
地方性法 规与部门 规章冲突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 方法规,即适用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 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 会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 规与法规不一致时
由全国人大 常委会裁决
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冲突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备 案 和 审 查
需要备案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不需要备案 宪法
法律
备案时间 公布后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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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工 程 物 权 制 度
物 权
设 立
不动产物权
自登记时设立
特例:地役权、国有 自然资源可不登记
动产物权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 护 方 式
民事责任
归属、内容 发生争议
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 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的行使 请求排除妨害
可能妨害物权 请求消防危险
造成损毁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
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损害赔偿
行政责任 违反行政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物 权 的 种 类
所有权(对自己的物)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核心)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 有权、私人所有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物)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居住权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实际控制)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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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工 程 物 权 制 度
物 权
设 立
不动产物权
自登记时设立
特例:地役权、国有 自然资源可不登记
动产物权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 护 方 式
民事责任
归属、内容 发生争议
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 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的行使 请求排除妨害
可能妨害物权 请求消防危险
造成损毁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
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损害赔偿
行政责任 违反行政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物 权 的 种 类
所有权(对自己的物)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核心)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 有权、私人所有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物)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居住权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实际控制)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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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工 程 物 权 制 度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含义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
设立 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自登记时设立
取得方式 出让/划拨
流转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应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剩余期限
地上附着物一并处分
续期 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用地,依法律规定办理
地 役 权
概念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 益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 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 动产为需役地
设立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的,地役权有效,但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相关权利的,未经用 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 设立地役权
变动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 用地使用权)转让时
受让人同 时享有地 役权
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用 地使用权)转让时
地役权对 受让人具 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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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工 程 物 权 制 度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含义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
设立 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自登记时设立
取得方式 出让/划拨
流转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应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剩余期限
地上附着物一并处分
续期 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用地,依法律规定办理
地 役 权
概念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 益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 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 动产为需役地
设立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的,地役权有效,但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相关权利的,未经用 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 设立地役权
变动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 用地使用权)转让时
受让人同 时享有地 役权
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用 地使用权)转让时
地役权对 受让人具 有约束力
建 设 工 程 基 本 法 律 知 识
建 设 工 程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著 作 权
在我国,著作权等于版权
建筑工程中常见: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特定 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保 护 期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自然人作品-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法人 或者 非法 人组 织作 品
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 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 50年的12月31日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 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 后第50年的12月31日(50年 未发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计算 机软 件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 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专 利 权
客体 (保护对象)
发明 期限20年
实用新型 期限10年
外观设计 期限15年
均自申请 日起算
商 标 权
商标分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专用权内容 使用权、禁止权
注册商标
有效期为10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期满前12个月内续 展,6个月的宽展期
其他 知识 产权 制度
商业秘密、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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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工 程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著 作 权
在我国,著作权等于版权
建筑工程中常见: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特定 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保 护 期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自然人作品-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法人 或者 非法 人组 织作 品
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 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 50年的12月31日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 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 后第50年的12月31日(50年 未发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计算 机软 件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 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专 利 权
客体 (保护对象)
发明 期限20年
实用新型 期限10年
外观设计 期限15年
均自申请 日起算
商 标 权
商标分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专用权内容 使用权、禁止权
注册商标
有效期为10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期满前12个月内续 展,6个月的宽展期
其他 知识 产权 制度
商业秘密、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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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工 程 侵 权 责 任 制 度
侵权责 任主体 和损害 赔偿
侵权 责任 主体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侵权 责任的承担方式、共同侵权
教唆侵权、帮助侵权、共 同危险行为、分别侵权
受害人有过错或者故意、第三 人过错、自甘风险、自助行为
损害 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 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产品责任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
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建筑物和 物件损害 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 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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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工 程 侵 权 责 任 制 度
侵权责 任主体 和损害 赔偿
侵权 责任 主体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侵权 责任的承担方式、共同侵权
教唆侵权、帮助侵权、共 同危险行为、分别侵权
受害人有过错或者故意、第三 人过错、自甘风险、自助行为
损害 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 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产品责任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
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建筑物和 物件损害 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 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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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工 程 税 收 制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概念和特点 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 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得征收的所得税。
纳税人 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缴纳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不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征税范围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 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 居民 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 业 增 值 税
概念和特点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 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纳税人 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服 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 不动产、进口货物
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 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 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 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 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 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 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 通运输服务;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 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小规模 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
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减免
(1)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 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 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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