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产品(服务)分级
第十八条协会负责制定期货行业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如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协会应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名录。
第十九条期货行业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原则上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级。 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协会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高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经营机构自主确定,但应当至少包含本指引规定的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第二十条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综合考虑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 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募集方式、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或服务过往业绩等因素,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审慎评估、划分风险等级。 经营机构应当制作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评估表,根据产品或服务的评估因素与风险等级的相关性,确定各项评估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有准入条件要求的,经营机构应当加强要件审核,审慎向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确认受托机构具备销售相关产品的资格及落实适当性义务要求的人员、内控制度、技术设备等能力。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