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指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四十六条经营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附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和补充,但不得低于本指引及附件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除境外期货经营机构转委托代理开展特定品种交易的情形外,经营机构向境外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指引规定。
第四十八条经理事会同意,协会发布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第四十九条本指引所规定条款与其它证券期货自律规则条款内容发生竞合的,在不与《办法》内容、原则、精神、内在逻辑及证监会相关解释相违背的情况下,适用较为严格的规定条款。
第五十条本指引经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指引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指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9
月27日发布、2015年4月3日修订发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2010年2月9日发布、2013年
9月3日修订发布的《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