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1.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2)死刑的执行法院和期限
①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②死刑必须在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7日以内交付执行,超过7日未执行的,执行令作废,要重新签发死刑执行令。
(3)执行死刑的方法和场所
①方法:枪决或注射。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②场所: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
(4)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①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③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是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2.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
(1)对于该类犯罪,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的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还应当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这里的 “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 ” 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2)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
(3)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3.拘役、拘役缓刑和有期徒刑缓刑的执行
(1)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法》第76条)。
(2)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
(3)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缓刑、假释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假释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4)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5)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