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1.再审和提审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一律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必须重新组成,原合议庭的成员不得参加。
(2)审判监督程序本身没有独立的审判程序,其审判程序根据原审裁判生效的审级以及适用提审还是再审而有别:原审裁判是第一审后生效而现在是再审的,适用第一审程序(但审判组织除外,如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中不得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所作出的裁判可以上诉、抗诉;原审裁判是第一审后生效而现在是提审的,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原审裁判是第二审后生效的,那么不管是提审还是再审,均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注意:在民事诉讼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 民事诉讼意见 ” 第199、200条);在行政诉讼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行政诉讼法解释 ” 第77条)。
2.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1)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①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②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③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④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⑤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2)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②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③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④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3)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
(4)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3.开庭前的工作
(1)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2)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提押、中止执行及强制措施
(1)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书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依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及提押票等文书办理提押。
(2)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3)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4)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