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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7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事宜,从提出申请或者请求到决定程序均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分别由他们各自履行职责或者聘请、指派他们的机关负责人(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是否回避。注意,刑诉回避的规格高于民诉,审判长无权决定回避,除非是正职的法院院长。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这是有关回避的复议程序。解决回避问题依法应当运用“决定”的法律形式,它既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运用口头方式。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1、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2、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 议。此外,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对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进行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复议期间,有关的诉讼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目前没有具体规定。

  第二节   辩护的种类

  依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共有三种辩护方式:

  (一)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辩解和反驳,自己为

  自己所作的辩护。这种方式贯穿在刑事诉讼

  的自始至终,无论是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他们对是否实施了犯罪、如何实施的以及犯罪的后果最清楚,为保护自己不受非法追究或者使罚当其罪,他们会竭力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各种事实和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和应当或者可以减轻处罚。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自行辩护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其辩护权的最基本的方式。

  (二)委托辩护。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辩护以外,依法还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自行辩护的同时,可以委托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及其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其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这种委托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进行,是其重要的诉讼权利。

  至于委托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区分为两种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应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被人告发到人民法院以后,即可以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如果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属于程序违法。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拨出向穷人并在必要时向其他处境不利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资金和其他资源。律师专业组织应在安排和提供服务、便利和其他资源方面进行合作。”“任何没有律师的人在司法需要情况下均有权获得按犯罪性质指派给他的一名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如果他无足够力量为此种服务支付费用,可不交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体现了联合国文件的精神,使法定情形下的被告人也能够得到法律帮助。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此指定辩护又称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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