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问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队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无此权利。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
辩护律师向司法机关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申请的理由,列出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五)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发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七)在法庭审判中,经审判长许可,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被害人等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的适用进行辩论。
(八)经被告人同意,辩护人可以对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
(九)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十)辩护人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十一)依法担任辩护人,其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辩护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十二)辩护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
第四节 拒绝辩护
刑事诉讼中有两种拒绝辩护。 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9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根本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辩护,的辩护权派生于辩护权的主体。有鉴于此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没有作理由的限制。一经提出,应当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如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刑事诉讼中的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律师拒绝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其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29条:“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依据律师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以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因此律师的拒绝辩护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只有符合这一条件的,拒绝辩护才能成立。这一点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