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定辩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依据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准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 三种辩护方式中,委托辩护较之其他两种方式,作用较大,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其辩护权的主要和重要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还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第三节 辩护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二、辩护人的权利
应当注意,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同,辩护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诉讼权利也不同,具体说,辩护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诉案件自移送人民检察院宙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有权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自诉案件中,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随时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二)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十》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在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三)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除人民法院宙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以外的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扣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为其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对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物价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