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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7日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厂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待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遇有上述情形,应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在立案程序中,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如果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果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几种情形,应当以裁定终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第三节 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一、被害人被害人是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能以不同的身份参加诉讼:在法定的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以自诉人身份提起刑事诉讼,称为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称为被害人。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包括其他。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当事人,并赋予其一系列诉讼权利,这种规定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单位。因为单位也可能成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单位具有进行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单位不仅可能成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一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单位也可能成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有权自行提起刑事诉讼而成为自诉人  .单位还可能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损失,可以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其法定代表人应作为代表参加诉讼,单位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以下特点:

  (一)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被害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作为了解刑事案件情况的人,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称为被害人陈述。

  (三)被害人与刑事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经过诉讼程序所作的裁判涉及被害人的切身利益。

  (四)被害人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也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或者补偿,保护其财产权利。

  (五)作为当事人之一,被害人享有比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基本上与被告人对等。但在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由于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被害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原告,只能协助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因此,法律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作了一些限制。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对侵犯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二)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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