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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7日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

  (二)申请回避权。

  (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和证据作出陈述和发表意见。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五)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六)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自行和解。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是:

  (一)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供证据。

  (二)如实陈述案情。

  (三)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审判活动。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以下:刑事诉讼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准许。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一)审请回避权。

  (二)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

  (五)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和解。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

  (一) 如实陈述案情。

  (二) 按时出席法庭审判,接受调查。

  (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四)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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