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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7日
  第十一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些规定仅指人民法院的审判而言,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已经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应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从起诉阶段开始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因此,这个原则的正确表述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所谓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反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意见的诉讼活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应作以下理解: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依法享有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经被确定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就享有辩护权。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三种方式: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自行辩护;在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既可以自行辩护,同时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除可以自行辩护以外,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或者在法定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三)《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一规定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以利其自行辩护。

  (四)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应当及时告知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法庭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依法辩护行为不受干扰。这一精神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同样适用,公安司法机关都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刑事沂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确认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本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权依法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包括定罪权与量刑权,审判就是通过审理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是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裁判的活动,定罪权与量刑权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和决定刑罚的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但这只是程序意义上的,不是实体上的最终定性。只有人民法院依法

  所作的定罪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在刑事诉讼中要确定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刑法为依据作出认定,然后还须制作判决书并且予以公开宣告。非依法定标准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即使是人民法院,也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本原则明确规定,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有罪以前,不能认其为有罪之人,这显然是吸收了西方国家无罪推定的原则,符合法治精神。但是当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通常还涉及或者引申出一系列具体的诉讼法则,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与之并不完全相同。首先,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沉默权。其次,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方可介入诉讼,与大多数国家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不同。再次,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例外,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还有以下:《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开庭审理之后,合议庭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十四节  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又十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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