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 重点法条
第150条
相关法条:《刑诉48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具备什么条件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也就是对庭前审查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 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2) 是否附有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目录; (3) 是否附有证人名单;
(4) 是否附有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关于"主要证据"的范围,应根据《刑诉48条》第36条来确定,注意其包括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2. 对于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材较中具备上述几个方面内容的,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因此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并非全部移送的案卷和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应当在法庭调查中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在出示后移交审判人员;二是法院审查案件,只要具备本条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就应当开庭审判,也就是说开庭前审查义务。
3. 根据《刑诉48条》第37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对提取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应当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
三十九、 重点法条
第152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63条;《刑诉解释》第121条,第122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不公开审理的法定情形,公开审理刑事案件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本条就是法律的例外规定,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 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这一类案件是《刑诉解释》第121条的规定,适用条件是经当事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 注意不公开审理尚有一律不公开审理与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区别,即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属于一般不分开审理的案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以及上述其他法定情形的案件都属于一律不分开审理的案件。
3. 根据《刑诉解释》第122条的规定,依不决定有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本案审理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注意不是法定代理人)都不得旁听。
4. 另外注意的是,即使不分开审理的刑事案件,但其判决宣告时,应当公开进行,这是本法第163条的要求。
四十、 重点法条
第156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55条;《刑诉解释》第134条,第149条。
1. 本条以及相关法条规定的是法庭调查阶段的基本规则,对于向证人、鉴定人的发问,不论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还是公诉人都必须经过审判长的许可才可以进行,但是对于向被告人的发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必须经过审判长的许可才可以进行,而公诉人则可以直接向被告人讯问(发问),无须申请审判长的许可,这是本法第155条的规定。
2. 根据《刑诉解释》第133条、第149条的规定,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向证人和鉴定人的发问也问当分别进行,并且注意证人和鉴定人是不能旁听本案审理的。
四十一、 重点法条
第161条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184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如何处理及处理程序问题,适用的对象既可以是诉讼参与人也可以是旁听人员。根据本条以及《刑诉解释》第184条的规定,应当分别不同情形给予具体处理,首先,如果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给予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其次,如果行为人不听之任之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第三,如果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应注意两点:一是罚款或者拘留必须报请本法院院批准,二是罚款与拘留的适用关系,二者只能择一);最后,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2. 注意当事人如果对上述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在上一级法院复议期间,该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四十二、 重点法条
第162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48条,第163条;《刑诉解释》第176条。
意思分解:
1. 在合议庭宣布休庭、并准备作出判决之前,必须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权。合议庭的评议应当根据第148条的规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 法院的判决有三种情形:一是有罪判决,二是无罪判决,三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注意的是根据《刑诉解释》第176条的规定,对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产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与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时,法院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也就是说在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产,证据基础上,可以变更检察院指控的罪名。
3. 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宣告,这是第163条的要求。同时,如果是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如果是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判决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