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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重点法条[下]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意思分解:
1.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履行着法律监督的职责。如果认为同级的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哪些情况下应该提出抗诉,《高检刑诉规则》第397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包括: (1)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而判处无罪中者无罪判处有罪的;
(3) 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4) 认定的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5) 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6)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其中,对上述的第四,第五以及第六第三种情形尤其应当注意。
2. 检察机关的抗诉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本法第183条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抗诉期限与被告人等有权上诉的当事人的上诉期限是一致的,即对判决抗诉的期限为10日,对裁定抗诉的期限应当区别对待,根据《刑诉解释》第242条之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或者裁定的抗诉期限,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抗诉期限确定,但如果原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另行审判的,抗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进行。
3. 检察机关承担着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法院一审判决不服而向其提出抗诉请求的审查职责,根据本法第182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之后5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五十一、 重点法条
第183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82条,《刑诉解释》第235条,第242条。
意思分解:
1.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上诉的,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害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其抗诉请求应当自收到判决书后的5日内提出。
2.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刑事案件的审判后继续审理而作出判决即可以另行判决,所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期限应当有所区别,根据《刑诉解释》第242条之规定,对附事司诉讼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期限,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期限确定,但如果原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进行,即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5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0日。
五十二、 重点法条
第185条
相关法条:第187条;《刑诉解释》第240条,第241条,《高检刑诉规则》第401条,第403条。
意思分解:
1. 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且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机关,可见,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是由下级检察机关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的,只不过是通过原审法院即由原审法院提出,因为原审法院可以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上一级法院。《刑诉解释》第240条规定,第一审法院应当在抗诉期届满后的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上一级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2. 对于下级检察机关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出抗诉,工通知下级检察机关,根据《刑诉解释》第241条规定,检察机关在抗诉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法院不再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案件,如果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由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如果上一级检察机关在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抗诉的案件,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403和的规定,其可以指令下级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
3. 对于检察机关的抗诉,根据本法第1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且应当开庭审理,这一点对被告人的上诉不同,后者可以不开庭审理,即可以进行书面审。
五十三、 重点法条
第186条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247条,第248条,第249条,第250条,第261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二审法院对上诉或者抗诉案件审查的范围。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的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即所谓的全面审查原则。
2. 本条第2款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诉解释》第248条则强调,除此之外,如果检察机关只就一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也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 在对共同犯罪案件的第二审过程,应当注意两方面较为特殊而又重要的问题:一是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或者只有部分被告人被检察机关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这是《刑诉解释》第252条的规定。二是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这是《刑诉解释》第252条的规定。二是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又提出上诉的,根据《刑诉解释》第248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仍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分别不同情况处理,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若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实际上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要求),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三是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加得未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而只有部分被告人被检察机关抗诉的,二是法院虽然可以对被抗诉的被告人加重刑罚,但仍不得加重其他被告人的刑罚,这一点是《刑诉解释》第257条,第258条的要求。
4. 根据《刑诉解释》第249条,第250条,第260条,第261第,第262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不论是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还是对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提出的上诉、抗诉,二审法院都应当全案审查,并分别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具体处理,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中,如果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第249条)。在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了上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250条)。如果刑事部分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又发现其确有错误的,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第262条);如果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抗诉案件的,发现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均有错误需要改判的,应当一并作出改判(第260条);如果在审理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过程中,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第261条)。可见,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因为既涉及到刑事部分又涉及到民事部分,而当事人或者检察机关很有可能仅仅对其中的一部分提出上诉,抗诉,故比较复杂,但有两点是明确的:一是二是法院应当全面审查而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埂如果上诉或者抗诉仅针对某一部分即刑事部分或者民事部分的,二审法院对全案的审查并不妨碍另一部分的生效,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已经生效的部分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使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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