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结果犯。三种行为方式:①删改增扰等技术操作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②对储存数据进行删改增,后果严重;③制造、传播病毒,后果严重。
利用计算机犯罪 + 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15、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故意,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擅自占用频率。
16、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严重损失。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17、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严重损失。本罪主要是对秩序的破坏,[妨害公务罪]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的职务活动。
18、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公共场所指“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等”;堵塞交通,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19、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20、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21、聚众--斗殴罪:侵犯公共秩序;3~10年有期:①多次聚众斗殴;②规模大、影响恶劣;③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④持械聚众斗殴。
22、寻衅滋事罪:侵犯公共秩序 + 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③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混乱。
注意:“追逐、拦截”妇女 + “强制猥亵、侮辱”――[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小结本类型:
1.本类犯罪一般都要求“情节严重”或“严重后果”。
2.“聚众”类犯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是由旧刑法的“流氓罪”分解而来,轻伤仍定该罪,但致人重伤、死亡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类似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有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
24、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入境发展”+“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25、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而包庇、纵容。
26、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犯。复杂客体:治安管理秩序 + 财产安全、人身安全。
“传授行为”+“教唆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罪』+ [所教唆的犯罪]“数罪并罚”
27、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秩序。
28、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侵犯复杂客体。
29、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侵犯复杂客体。
30、侮辱国旗、国徽罪:在公众场合。
3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迷信方式而非煽动他人用暴力(后者是“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主要处罚头目。方式有组织的和非组织的。
3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注意区分:利用迷信愚弄他人致人死亡――本罪;利用迷信唆使信徒伤害他人――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