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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刑法罪名一览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9日

6、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罪:单位领导人。

7、破坏选举罪: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文件、虚报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人大代表、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情节严重。实施该行为时同时“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贿”等的――择一重罪处罚。

小结本节:

特殊犯罪主体,除[侵犯通信自由罪]外。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①过失致被害人伤亡――本罪结果加重犯;②故意使人伤亡――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亲告罪”,例外: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检院、近亲属可告诉。

2、重婚罪:结婚行为。前一次是事实婚、后一次是法定婚OR前后两次都是事实婚――不构成重婚罪。

3、破坏军婚罪:明知而同居行为或结婚行为。注意:利用职权胁迫奸淫现役军人妻子定[强奸罪]。

4、虐待罪:“残酷性”、“经常性”为特征,对家庭成员。①经常虐待致人死、伤的,为本罪结果加重犯;②一次性暴力致人死伤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亲告罪”,例外: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检院、近亲属可告诉。

5、遗弃罪:特殊主体,即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6、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一般是以收养为目的。

小结本节: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罪]的结果加重情形和罪的转化情形。

2.分则的“亲告罪”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但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检院、近亲属可以告诉。“侮辱、诽谤”的例外: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的例外:致被害人死亡除外。“侵占罪”无例外。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1、抢劫罪:特征:强制行为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法反抗,当场取得财物。

他罪转化为本罪:① 盗窃、诈骗、抢夺 + 当场使用暴力 + 为窝赃、拒捕、毁灭证据――抢劫罪。

② 抢夺 + 携带凶器(不论是否使用)――抢劫罪。

③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硬抢走』公私财物,首要分子――抢劫罪。

既遂与未遂:以是否实际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但有下列八种情形的即为既遂:

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 罚金 / 没收财产:①入户抢劫;②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③抢劫银行等金融机构;④多次抢劫或数额巨大的;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⑥冒充军警抢劫;⑦持枪抢劫;⑧抢劫军用物资、救灾抢险物资的。

2、抢夺罪:特征: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

3、聚众哄抢罪: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而是“哄”、“闹”、“吵”,聚集多人一哄而上进行抢占,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仅处罚『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

4、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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