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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刑法罪名一览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9日

小结本类型:

本类型的罪,内容比罪名窄得多,要仔细熟记。

7、窝藏、包庇罪:选择性罪名(前者对人,后者对物)。四种行为:①提供隐藏处所;②提供财物、资助逃匿;③提供便利帮助逃匿;④作假证明包庇(典型的如隐匿罪证、伪造或破坏犯罪现场)。

『包庇罪』须注意之处:

①行为对象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但“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等有通风报信行为情节严重的”(虽仅是违法行为)亦定本罪。

②包庇的对象是“毒品”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③国家机关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④与『伪证罪』的界限:特定主体在刑诉中作伪证以包庇的,是伪证罪。

⑤事前通谋为“共犯”,事后窝藏、包庇才定本罪。

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9、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他人的赃物。行为人可以在行为前明知,也可以在过程中明知,但均是在他人犯罪获取赃物后。如与他人的犯罪有事前同谋,则构成[共犯]。

①为销售而低价收购的――销售赃物罪;②特定赃物犯罪――定其他罪名。

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除隐藏、转移、毁损财产外,还包括与国家机关人员通谋,利用其职权妨害执行)。

与『妨害公务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注意:致人轻伤――本罪;暴力致人重伤、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1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决、裁定生效前实施行为的――非法处置罪;判决、裁定生效后实施行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2、破坏监管秩序罪:关押服刑的“已决犯”(仅监狱、看守所)

13、逃脱罪: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未决、已决的刑罚罪犯)

1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造成押解人员伤亡[数罪并罚]。

15、组织越狱罪:被关押的犯罪分子(已决犯和未决犯),以非暴动方式。

16、暴动越狱罪:同上,以暴动方式。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一罪论处。

17、聚众持械劫狱罪:关押在狱中的--犯罪分子。特征是:聚众、持械。

小结本类:

1.各罪针对不同类或不同状态的犯罪分子,必须注意切勿混乱。

2.[劫夺被押解人员]致人伤亡――数罪并罚;[暴动越狱]致人伤亡――按一罪论处。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处7年以上有期、无期 + 罚金/没收财产:①首要分子;②多次组织或组织多人;③造成重伤、死亡;④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⑤暴力、威胁抗拒检查的;⑥数额巨大的;⑦其他严重情节。

2、骗取――出境证件罪:故意,并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出境”证件。

注意:本罪实质上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预备行为,但直接定一个罪名。如果是为“自己”偷越而骗取出境证件,则按『偷越国(边)境罪(预备)』论处。

3、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4、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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