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贪污犯罪
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注意:①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贪污罪;村民小组组长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职务侵占罪。
②非国家人员身份、非公共财物也有可能构成“贪污罪”:前者如非国家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或者非国家人员为共犯的情形;后者如国家人员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时占有非国有单位的财产的。
③应当交公的礼物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④刑罚:
数额
基本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5000~5万元
1年~7年
7年~10年
5万元~10万元
5年~(10年)+ 没收财产
无期徒刑 + 没收财产
10万元以上
10年以上有期、无期 + 没收财产
死刑 + 没收财产
5000~1万元,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2、挪用公款罪:行为方式:①挪用进行非法活动(5000元起点);②挪用数额较大(1~3万元起点)进行营利活动; ③挪用数额较大(1~3万元起点)3个月未还。
“归个人使用”包括:①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②以个人名义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③以单位名义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所以,挪用公款给其他国有单位使用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注意:①第三种行为方式,虽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如果不超过10万元――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超过10万元――归还亦要定[挪用公款罪]。
②挪用承包、租赁专项资金致承包、租赁合同不能兑现的――挪用公款罪。
③挪用救灾款物以5000元作定罪起点――挪用特定款物罪。
④挪用公款后潜逃、挥霍等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转化为『贪污罪』。
⑤共犯的情形必须是“共谋、指使、参与策划”,如果仅仅是知道并使用挪用来的公款的,不构成共犯。
⑥数罪并罚的情形:挪用公款并索取或收受贿赂(主要是挪用并借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犯罪――『挪用公款罪』+[构成的其他犯罪]。
3、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为国有单位,将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分给本单位职工。
4、私分罚没财物罪:具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类似于“非法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图)国家人员,数额在10万元以上。部分为贪污受贿所得,部分来源不明的――数罪并罚。
6、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10万元以上。注意:①隐瞒不报的境外存款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②贪污或受贿后将赃款转移境外――数罪并罚。
贿赂犯罪
1、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财产性利益。
①两种基本形式:A)索贿;B)收受财物并为他人牟取利益。
②其他形式:A)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B)斡旋受贿。C)事后受贿(在职时为他人牟利而退休后收受)。
③骗取财物但没有也不打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诈骗罪。
④以要挟、威胁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