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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日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即《刑法》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若过失,则定以危险方法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前面具体的可具体化为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注意决水罪的主体不包括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放火、爆炸、投毒则包括)

"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在性质上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但起同等危险性的多种破坏方法。如,驾车撞人(驾车逃逸以后再撞人的)、私设电网(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即不可定多人能接触到地方)、开枪滥杀无辜既有故意又有过失、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的:如果行为人患此病的或疑似病人拒绝治疗、隔离和检查,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例如:某人在自家的果园中私搭电网,并安装了过电保护器,但由于其过电保护器失灵,导致一名小孩被电死,原因是由于过电保护器的质量有问题所至。由于其不是处于一种犯罪的态度, 而仅仅是防范,但这种行为本身带有一种危险性,虽然他自以为不会有危害,但实际上造成了危害,所以构成轻信的过失。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破坏公用工具、公用设施

(一)共性

(1)公用性质或者与公用相关的;

(2)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使用中以交付为标准;

例:某甲对正在修理的公共汽车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重要的零部件的,应定盗窃罪。如果修理厂把修好的车辆交付公共汽车公司验收合格后,停在公共汽车停车场内,某甲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重要的零部件的,肯定构成盗窃罪,也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3)故意和过失都构成犯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1)对象: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司法解释:农村在春运期间载客的农用拖拉机也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2)破坏的手段:破坏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

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与放火罪、爆炸罪的关系是法条竞合,本条是特殊规定,应按本罪处理。

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刑法》第120条,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如果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恐怖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活动的行为当做牵连犯处理,虽然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与利用该恐怖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活动之间有一定的的密切联系,但由于刑法120条2款明确将其规定为实施数罪并罚,从而不得作为一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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