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刑法笔记: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日

6.劫持航空器罪

《刑法》第121条,在我国航空器包括民用和军用等,但在国际公约中,仅指民用航空器。区别: 《刑法》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象:既可以是驾驶人员、服务人员,也可以是乘客。),目的不同:劫持航空器有支配航空器的目的,而123条则不具备。

7.破坏电力设备罪

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破坏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正在使用中公共设施, 特别注意电力设备, ①如某些季节性使用的线路应认定为是正在使用中的。②如刚刚架设的,依是否交电力部门验收完毕为准,即使在这时没有通电,也认定为正在使用中,偷割未交付的则为盗窃罪,家用低压照明线路不属于电力设备,应以盗窃罪定性。

8.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注意盗窃罪发生竞合是如何处理(想像竞合时强调了)。

7.枪支弹药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枪支:包括军用和民用的;爆炸物:烟花、爆竹不属于爆炸物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主体:有资格制造、销售枪支的企业

客观方面的法定表现行为包括以下三种:一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二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三是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行为犯,其不需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