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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日

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逃逸的

2)同等责任:死亡三人以上

3)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但在次要责任的前提下存在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是其结果加重行为,是指肇事后没有及时救助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注当时就造成其死亡的,不构成此罪。

(4)逃逸问题

1)消极逃逸,目的逃避法律制裁

2)积极逃逸,采取积极的手段和措施,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如果前面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①肇事后,因群众指责而把被害人带在车上,后把被害人抛弃在深山老林里,致使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肇事后,行为人把被害人抬离现场,致使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肇事后,倒车压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④肇事后,群众追赶,行为人开车又撞倒一片人的,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前者是过失罪,后者是故意罪;

实践中,车况很差,人喝酒,开车乱撞,此时认定是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9.重大责任事故罪

(1)主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时间:生产作业期间发生的。

1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

共性:明知安全隐患而拒绝整改从而发生重大事故

1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主体主要是单位犯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指豆腐渣工程,如纂江彩虹桥倒塌案)。

建筑工地上发生的工人操作事故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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