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定义)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不特定对象的威胁。
新增了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处理问题
例1:区别投毒和故意杀人,如果利用一个普通的犯罪手段来杀害特定的人并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仅是单纯侵犯他人生命,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结果犯);与此同时,如果侵犯了不特定的人的安全,则构成投毒罪(危险犯,实践当既遂处理);
例2:某人使用炸弹故意杀害他人,但由于客观原因没有造对成他人的伤害,而损害了其家中的财产。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因为其炸弹的威力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若危害了公共安全,则为爆炸罪;
例3:某人与养渔者有矛盾,放火将其渔塘边的库房(里面是鱼饲料)烧毁,不足以破坏公共安全,不能定放火罪,定破坏生产经营罪。
注意生活过失与业务过失犯罪的区别:
生活-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损毁交通工具罪、过失投毒罪等,属于日常生活不谨慎,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业务-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重大事故罪,厂矿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违章造成的。
例如,林场赶工期放火烧山,随便挖了防火带,但未报批,也无防火安全员指导,烧了森林很大一块,此时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表现为火灾,这是林场在业务中的过失,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失火罪。
例如,工厂维修机器,水泥干不了,架火烤,引起火灾,生产过程中因为生产作为而造成的火灾,而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工人吸烟,引起工厂火灾,旅游时在山上无视禁止吸烟导致火灾(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是故意,但结果不是故意,类似有违章时的交通肇事罪,违章是故意,结果不是故意),均为失火罪。
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区别
特别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一般规定:过失爆炸罪、过失损毁交通工具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例如,生产烟花工厂,不遵守有关生产规定,发生爆炸,应该定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按规则排列是过失爆炸,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物品肇事罪)
生产队长将炸药拿回家炸石头,结果受潮,放在家院子晒,发生爆炸,定危险物品肇事罪。
某甲买废炸弹,在家研究时爆炸,定过失爆炸罪,而不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1.放火罪:既遂的标准,独立燃烧说,引火物离开目的物,使目的物能够独立燃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出现。
犯盗窃、贪污、故意杀人后通常用放火的方法掩盖罪行,如果放火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就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