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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日

处罚问题

强奸罪的五种加重处罚情形。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37条

同强奸罪区别于目的,本罪不以奸淫为目的。

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1.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

典型的继续犯。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如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罪区别的要点在于是不是故意的使用暴力致人重伤。如拘禁过程中把小孩放在汽车后背箱中,小孩意外闷死,以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定合适。轻伤不是结果加重犯。为索取债务(既包含合法的债,又包含不合法的债,如赌债等)而非法拘禁的以非法拘禁而不以绑架罪论。

第3款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5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2.第239条 绑架罪

勒索财物不是本罪的唯一要件。如政治、领土要求、要求释放犯人、改变政策而绑架。行为人完成行为之一的就认为既遂,不以是否索要的财物为结果。无论是故意杀伤,还是致使人死亡,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判处死刑。这点不同于非法拘禁之有关规定,要分别记忆。与非法拘禁的目的不一样,绑架损害第三人的自决权。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不构成本罪。

1.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1)主观特征是以出卖为目的,客观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完成行为之一的就认为既遂。现不再有绑架妇女儿童罪,而是归入本罪;

(2)以绑架为手段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也不同于绑架罪。就在于后者不是出卖的目的,而是勒索财物的目的,获取人的赎金,前者以出卖为目的,获取人的价金;

(3)偷盗婴儿出卖的以绑架论,但不以绑架罪论,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但若偷盗婴儿向其亲友索要赎金以绑架罪论;

(4)奸淫被拐卖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的,就构成强奸等罪,但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刑判处,不属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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