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刑法笔记: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日

破坏军婚罪,通常不包括军人配偶,但若与重婚竞合时,则还是会构成重婚;

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同居,而他们的配偶是现役军人的,不构成本罪。

4.第260条 虐待罪

注意同故意伤害、杀人罪之区别在于行为漫长、多次之特点;

若虐待时一次性把人打成重伤,致死,则直接定为故意伤害或杀人。

虐待中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还是以虐待罪定处,加重情形,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

5.第261条 遗弃罪

是种典型的不作为犯罪,是特殊主体;

行为具有继续犯的特征;

犯罪对象是家庭中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成员;

遗弃的认定:

(1)若遗弃者对被遣弃者负有义务时,则是纯正的不作为犯,不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只构成遗弃罪,造成死亡时,属于加重情形;

若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则是故意杀人罪。

(2)虐待,目的主要是为了报复,泄愤,遗弃主要是甩包袱。

6.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

并不以出卖为目的,而多为收养(与拐卖儿童的区别)。

以收养为目的而偷盗婴儿的,还应定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绑架的区别在于目的。

若开始以以收养为目的,后又出卖的,直接定拐卖儿童罪;直接生孩子的,以遗弃罪论。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