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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日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侵犯生命、健康犯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1.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之区别,在于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有剥夺他人生命之故意,而后者仅有损害他人健康之目的。能证明行为人有杀人故意的,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都定故意杀人罪;能证明行为人有伤害故意的,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是突发性案件,无法证明是杀人故意或伤害故意的,在行为人有不忌后果之前提下,以结果论,人死为杀人,未死则为伤害。

2.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之区别。两者结果相同,都是致人死亡,区别在于导致死亡之行为是否有伤害的性质。有伤害性质的是故意伤害致死,否则是过失致人死亡。

3.自杀行为及其相关问题

(1)帮助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安乐死

(2)教唆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逼迫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1.强奸罪

在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要注意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另一方面还不能单从妇女是否有反抗判断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强奸的其他手段:麻醉、灌酒致醉、神教迷信、医生借口治疗。例:甲冒充他人丈夫,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与精神病妇女、痴呆病妇女发生性关系:关键看行为人是否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痴呆病患者。

强奸与通奸的转化:先通奸后强奸的,构成强奸罪;先强奸后通奸的,不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刑法第241条2款规定,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59条2款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21条3款在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时,还规定如果行为人对被运送者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对被运送者有强奸行为的,该强奸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

注意: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在行为人实施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并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不另构成强奸罪(还包括组织、强迫卖淫犯罪过程中的强奸行为),而应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犯罪构成,处以更重的刑罚。

2.奸淫幼女罪。

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论手段、幼女或家长是否同意都可构成本罪,并且既遂采取接触说,只要行为人是应当知道被害人为幼女即以本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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