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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日

(5)加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6)和介绍婚姻的区别,后者是双方自愿,收取彩礼不能认定此罪;

(7)和诈骗的区别:如放飞鸽,属于诈骗

4.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妇女后又有奸淫行为、非法拘禁、伤害行为的要数罪并罚;

若不阻碍妇女儿童返回原籍的,又没有犯其它罪行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若只有强奸等其它罪,则以其它罪罚,不数罪并罚。

据刑法第241条2款、3款、4款的内容,行为人在实施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对自己收买的被拐卖妇女又实施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另外:阻碍解救收买妇女罪是刑法第416条所规定的一项罪名,属于渎职罪的一种,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第242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强调必须是聚众形式,如行为有但不是聚众的形式可构成妨碍公务罪。

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起意出卖的,仍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241条第2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第3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第4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果三人以上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则构成242条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6.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

是典型之行为犯,指行为捏造了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错误的刑事追究,只要国家机关接到诬告即为本罪即遂,行为犯。要同举报失实相区分,后者认为自己告发的是真实的犯罪事实,没有陷害他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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