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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日

3、认定: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注意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的问题

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报复陷害罪;

主体为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1.报复陷害罪,特殊主体的犯罪,与诬告陷害区别开;

2.破坏选举罪

注意选举之含义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之选举(指选举法规定的犯罪,与选厂长,支部书记,村委员不同)。手段有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之文件、虚报选举票据等。

六、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1.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既包括结婚也包括离婚。

刑法中五个告诉才处理的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侮辱罪,诽谤罪,侵占罪。注意不包括遗弃罪。

1. 第258条 重婚罪

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之行为。

一种是事实婚姻,另一种是骗取手续而结婚之情况。尽管民事上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事实婚姻在刑法上还是有意义的。

原本是法律婚姻,后是事实婚姻,成立重婚;

如果原本是事实婚姻,后和别人登记结婚的,则法律不保护前面的婚姻,后面不成立重婚;

如果原本是事实婚姻,后有法律婚姻,两者长期并存的,认为是构成重婚。

特殊情况:反抗包办婚姻,被拐卖流落外地,逃荒要饭,配偶长期下落不明,而与他人成婚的,不构成重婚。

2. 第259条 破坏军婚罪

注意三种表现:(1)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结婚;(2)与之同居;(3)与之长期通奸,情况恶劣、破坏军人家庭的;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依强奸罪处罚;

破坏军婚与重婚竞合时,从一重罪处罚即可,破坏军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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