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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十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4日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讲解】本条规定的诈骗罪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应注意法条竞合问题,并划清与其他具体诈骗罪的界限,如合同诈骗罪,各种金融诈骗罪,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它们之间形成一种法条竞合关系,应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一般原则处理。 
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还要注意以下几种特殊规定: 
1.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以诈骗论处。 
2.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抢夺罪。注意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抢劫罪定罪处罚。结合抢夺罪的司法解释:抢夺致人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一定要注意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一般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本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是“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同时该解释的第二条第2款还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侵占罪。 
1.一定要牢记侵占罪的三种犯罪对象,这是本罪与其他罪区别的关键: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他人的埋藏物。 
2.侵占罪与下面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名字很相似,实质内容却相差很大,职务侵占罪有特定的犯罪主体,并且要求实施犯罪时利用了行为人的职务便利。 
【特别提示】侵占罪是一个重点罪名,2003年卷二第47题考查过该罪名,在2004年卷二第27题、第57题和第88题都是有关侵占罪的。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讲解】本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这里所言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原则上应为非国有性质的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便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也是与侵占罪、盗窃罪的区别的关键所在。以下几个比较琐碎的规定也要重视: 
1.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解释》) 
2.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刑法》第183条第1款) 
3.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本单位财物的,如果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就定贪污罪,其他的人定职务侵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4.农村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挪用资金罪。 
1.注意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三种法定的情形,不同情形下的要件各异。 
2.什么样的行为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只要他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或者其他自然人适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都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也就是说这里的“他人”包括其他的自然人和单位,是一种对主体的泛称。 
3.注意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而不定挪用公款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4.根据刑法分则第185条第1款以及《刑法修正案》第7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的资金的,应按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5.注意区别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两者的最大不同在于,挪用资金罪是以暂时使用为目的,而职务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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