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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十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4日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讲解】本条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 
1.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款物。 
2.本罪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把特定款物挪作“公用”,不是挪归个人使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将特定款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的,就要依照《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敲诈勒索罪。 
1.该罪要求“数额较大”才能成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2.注意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别。绑架罪实际可以看成是以非法拘禁(即扣押人质)的方式向他人勒索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是以非法拘禁以外的方式勒索财物,因此两者的犯罪手段不同。 
3.注意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都可以采取胁迫的方式,但是抢劫罪是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并且当场抢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往往是以将来会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其他不利行为相威胁,而且通常也不是当场就要求受害人交出财物。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讲解】本条非常重要,规定是妨害公务罪。这四款的规定大家要记住。 
1.典型的妨害公务罪即第1款规定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规定的是特殊情形的妨害公务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大代表,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对侵害人也应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注意本罪与其他罪的牵连与竞合:一是与伤害、抗税、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牵连与竞合;二是走私、走私毒品、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抗拒稽查的数罪并罚问题。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招摇撞骗罪。注意本罪只能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招摇撞骗谋取的不仅仅是物质利益,还可能是其他性质的利益如骗色、骗地位等。这也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讲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款规定的是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需要注意的是第2款规定的罪名还要求“拒不说明来源和用途”才能构成该罪。 
2.如果行为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向境外的间谍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应当按照间谍罪(第110条)定罪处罚,如果是向境外的非间谍机构或者组织、人员提供的,则应当按照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第111条)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聚众斗殴罪。重点把握本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斗殴的转化情形。本罪的主体只限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寻衅滋事罪。 
1.寻衅滋事是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骚扰破坏。对该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本条规定了四种法定情形。 
2.另外,要注意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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