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1.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邮政工作人员,如果是其他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信件,构成犯罪的,只能定侵犯通信自由罪。
2.要重点掌握本罪第2款的转化,只能定盗窃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重婚罪。
1.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了重婚者(有配偶而重婚的),也包括与重婚者结婚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需要注意的是后者的主观状态必须是“明知”。
2.注意本罪的量刑幅度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在是否成立累犯问题上,如果已经被判处过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三年内又犯重婚罪的,不一定成立累犯,因为如果其重婚罪的犯罪情节较轻而只被判处拘役的,就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了。2004年的司法考试涉及到对这一问题的考查。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破坏军婚罪。注意本罪的破坏对象只限于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而根据《刑法》分则第450条的规定,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注意本罪第2款的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胁迫的属于强奸罪中规定的其他手段,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应当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虐待罪。
1.掌握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2.本条第2款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受害人因为日常受虐待或有病不给治导致的重伤或死亡,如果是由于某次特定的暴力行为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转化,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拐骗儿童罪。
注意“偷盗婴幼儿”行为的几种性质。
1.如果是因为自己没有孩子,为了收养孩子的,就定拐骗儿童罪;
2.如果是为了出卖儿童赚钱,就定拐卖儿童罪;
3.如果是为了向孩子的家长勒索财物的,就定绑架罪。
对不同行为目的的不同处理要理解掌握。2003年的司法考试对此就做了考查。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讲解】本条规定的是抢劫罪。
1.本条主要是关于抢劫犯罪加重情形的问题,加重情形一共有八种,具备八种情形之一,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普通抢劫应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要注意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时要注意判处的刑罚一定要附加罚金,如果判决没有并处罚金,这个判决就是错误的。
对抢劫罪的理解应结合司法解释进行。关于抢劫罪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第(五)项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结果加重处罚,不数罪并罚。这个结果加重包括两种情况:
①抢劫过程中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这是结果加重标准情况;
②为了抢劫预谋杀人,杀人后当场取财的,这个图财害命的情况也是抢劫结果的加重处罚。
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了抢劫预谋杀人,杀人后当场取财也是抢劫的结果加重,但是抢劫之后为了灭口,而杀害被害人的,这要把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此时,需要注意两个特别情形的区别:一个是为了杀人而杀人,杀人之后取走死者身上的财物的,按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不算是抢劫。这时的杀人就是为了杀人,杀人以后发现身上还有证件、钱财拿走,但杀人时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钱财。另一种情况就是单纯的图财害命,也就是基于贪利的基础上杀人的,一般定故意杀人罪。注意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为了抢劫而预谋杀人,杀人后当场窃取财物的,这种情况下属于结果加重,还定抢劫罪。
4.还有几种法定的转化来的抢劫罪,要注意掌握。共有三种:
①抢夺罪的转化。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267条第2款);
②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转化。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269条);
③聚众“打砸抢”的转化。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对首要分子,应定为抢劫罪(《刑法》第2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