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刑法学研究中的十关系论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29日

  【注释与参考文献】
  本文仅围绕刑法研究方法就部分问题予以阐述,对于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刑法学的体系与内容等问题不展开讨论,也基本上不涉及刑法的具体解释方法。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部分观点,在笔者已发表的论著中已有一些论述。
  相关的解释在以下的论著中均有体现:[日]团藤重光:《刑法纲要各论》,改订版,194页,东京,创文社,1985;[日]平野龙一:《刑法概说》,247页,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日]大冢仁:《刑法概说(各论)》,改订增补版,365页,东京,有斐阁,1992;等等。
  当然,我们偶尔也能见到对“婚内强奸”的有罪判决。但这种判决不仅没有普遍性,而且缺乏妥当性。
  例如,以非法取得巨额财物为目标但未得逞的,是适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还是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多次盗窃均未得逞的,是否适用未遂的规定?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的“多次抢劫”是否包括多次抢劫未遂与中止的情形?等等。
  形成德国、日本那样的判例制度,并不需要特别的规定,更不需要特别的立法。只要全部分类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全部公布在判决宣告前存在争议的基层与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自然就会形成判例制度。
  如果能在因特网上公布所有的判决,将会大力促进司法公正与理论发展。
  只不过由于各种判例均已公开,读者能方便地阅览,刑法教科书与论著不必详细介绍案情而已。
  例如,对于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分,我国刑法理论一直采取抽象的危险说,导致大量的绝对的不能犯成立未遂犯
  笔者对此已有较多的论述,不再赘述(参见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以下)。
  例如,15周岁的A决意实施盗窃行为,16周岁的B向A提供了盗窃工具,A利用B提供的工具实施了盗窃行为。根据我国的通说,由于A没有达到法定年龄,B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其实,不管如何理解间接正犯的实质,B都不成立间接正犯。http://ks.examda.com
  例如,甲到乙家索要欠款1.8万元,乙拿出现金让甲当面数清。甲将1万元数好后,用橡皮筋扎好一捆放到床下,接着数另外的8000元,数完回头朝床下一望,发现1万元不翼而飞。甲、乙都不知真相(当时只有甲、乙在场)。原来,乙的邻居A家的小狗将1万元叼走,A将该1万元据为己有。如果按照字面含义解释遗忘物,由于甲、乙都不存在“忘记”与“经回忆一般能知道购物所在位置”的心理事实,该1万元就不属于遗忘物,A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遗忘物罪。但是,与其他“典型”的侵占遗忘物的案件相比,对A的行为不以侵占遗忘物罪论处,显然不协调。
  例如,某个体户陈×芳从丈夫的手机清单中发现丈夫与一部手机联系频繁,查得丈夫与某足疗中心小姐吴某有不正当关系。2005年5月18日夜,陈×芳伙同陈某某等人找到吴某,用丝带将吴某双手反绑,陈某某等人将吴某衣裤脱光,逼迫吴某摆出各种姿势拍裸体照片,陈×芳与陈某某还对吴某拳打脚踢,致吴某身上多处受伤。其法院对陈×芳与陈某某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8个月(参见方剑:《劫持情敌强拍裸照》,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2月2日,第4版。类似的案例还可参见党玉红、杨京鸿:《众女生围殴女贼十小时》,载《法制日报》2005年12月15日,第5版)。
  该词典将车辆定义为:“通过轮子、滑板或者类似东西进行移动的运输工具,如手推车、雪橇、汽车或者拖拉机等运输工具。”
  该词典将车辆定义为:“由陆海空运输乘客或者货物的任何交通工具。”
  在日本,一名不懂法语的博士生,如果选择的博士论文题在法国得到了深入研究,这名博士生会特意花一、二年时间学法语,在掌握了法文的一手资料后撰写博士论文;而我国的博士生只是在已有知识范围与语言能力内撰写博士论文。
  参见日本东京高等裁判所1980年3月3日判决,载日本《裁判月报》,第12卷第3号,第67页。类似的判例并不少见。
  Clus Roxin,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d,Band I,3.Aufl,C.H.Beck 1997.
  [日]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M].东京:有斐阁,1997.
  张明楷。刑法学者如何为削减死刑作贡献[J].当代法学,2005,(1)。
  [日]山本信司。最高裁物语——日本司法50年[M].孙占坤,祁玫,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M].罗莉,
  Renard,Le droit,Ia justice et Ia volonte,p.39——原文注释。雷诺所指的过去的拖累、不舍身的旧衣,是就法典与学说而言;长大了的孩子是指社会而言的,懂得家庭经济的主妇是指实务。译。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德]H·科殷。法哲学[M].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A].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C].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英]G·D·詹姆斯。法律原理[M].关贵森,等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
  李德顺,主编。价值学大辞典[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Claus Roxin,Offene Tatbestande und Rechtspflichtmerkmale,Walter de Gruyter&Co.1970.
  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俄]伊·亚·伊林。法律意识的实质[M].徐晓睛,译。北京: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德]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
  Jane C.Gin****urg,Legal Methods,2nd ed,Foundation Press 2003.
  张友渔,等。法理学论文集[C].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
  [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第3版)[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98.
  [德]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M].吴从周,译。台北: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
  [英]恩·莫里森。法理学[M].李桂林,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刘华。票据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王明,康瑛,杨克。票据诈骗若干问题研究[A],赵秉志,张军,主编。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3年度)——第2卷:刑法实务问题研究(上册)[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李文燕,主编。金融诈骗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法]基佐。欧洲文明史[M],程供逵、沅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日]平野龙一。刑法概说[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77.
  [德]Ulrich Sieber.コソピェ-タ犯罪上刑法I[M].西田典之、山口厚,译。东京:成文堂,1986.
  [韩]吴昌植。韩国侵犯财产罪判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Richard Card,Criminal Law, 14th ed,Butterwords 1998.
  Janet Dine&James Gobert,Cases&Materials on Criminal LaW,2nd.ed.,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1998.
  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