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与参考文献】
本文仅围绕刑法研究方法就部分问题予以阐述,对于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刑法学的体系与内容等问题不展开讨论,也基本上不涉及刑法的具体解释方法。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部分观点,在笔者已发表的论著中已有一些论述。
相关的解释在以下的论著中均有体现:[日]团藤重光:《刑法纲要各论》,改订版,194页,东京,创文社,1985;[日]平野龙一:《刑法概说》,247页,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日]大冢仁:《刑法概说(各论)》,改订增补版,365页,东京,有斐阁,1992;等等。
当然,我们偶尔也能见到对“婚内强奸”的有罪判决。但这种判决不仅没有普遍性,而且缺乏妥当性。
例如,以非法取得巨额财物为目标但未得逞的,是适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还是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多次盗窃均未得逞的,是否适用未遂的规定?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的“多次抢劫”是否包括多次抢劫未遂与中止的情形?等等。
形成德国、日本那样的判例制度,并不需要特别的规定,更不需要特别的立法。只要全部分类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全部公布在判决宣告前存在争议的基层与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自然就会形成判例制度。
如果能在因特网上公布所有的判决,将会大力促进司法公正与理论发展。
只不过由于各种判例均已公开,读者能方便地阅览,刑法教科书与论著不必详细介绍案情而已。
例如,对于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分,我国刑法理论一直采取抽象的危险说,导致大量的绝对的不能犯成立未遂犯
笔者对此已有较多的论述,不再赘述(参见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以下)。
例如,15周岁的A决意实施盗窃行为,16周岁的B向A提供了盗窃工具,A利用B提供的工具实施了盗窃行为。根据我国的通说,由于A没有达到法定年龄,B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其实,不管如何理解间接正犯的实质,B都不成立间接正犯。
http://ks.examda.com 例如,甲到乙家索要欠款1.8万元,乙拿出现金让甲当面数清。甲将1万元数好后,用橡皮筋扎好一捆放到床下,接着数另外的8000元,数完回头朝床下一望,发现1万元不翼而飞。甲、乙都不知真相(当时只有甲、乙在场)。原来,乙的邻居A家的小狗将1万元叼走,A将该1万元据为己有。如果按照字面含义解释遗忘物,由于甲、乙都不存在“忘记”与“经回忆一般能知道购物所在位置”的心理事实,该1万元就不属于遗忘物,A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遗忘物罪。但是,与其他“典型”的侵占遗忘物的案件相比,对A的行为不以侵占遗忘物罪论处,显然不协调。
例如,某个体户陈×芳从丈夫的手机清单中发现丈夫与一部手机联系频繁,查得丈夫与某足疗中心小姐吴某有不正当关系。2005年5月18日夜,陈×芳伙同陈某某等人找到吴某,用丝带将吴某双手反绑,陈某某等人将吴某衣裤脱光,逼迫吴某摆出各种姿势拍裸体照片,陈×芳与陈某某还对吴某拳打脚踢,致吴某身上多处受伤。其法院对陈×芳与陈某某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8个月(参见方剑:《劫持情敌强拍裸照》,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2月2日,第4版。类似的案例还可参见党玉红、杨京鸿:《众女生围殴女贼十小时》,载《法制日报》2005年12月15日,第5版)。
该词典将车辆定义为:“通过轮子、滑板或者类似东西进行移动的运输工具,如手推车、雪橇、汽车或者拖拉机等运输工具。”
该词典将车辆定义为:“由陆海空运输乘客或者货物的任何交通工具。”
在日本,一名不懂法语的博士生,如果选择的博士论文题在法国得到了深入研究,这名博士生会特意花一、二年时间学法语,在掌握了法文的一手资料后撰写博士论文;而我国的博士生只是在已有知识范围与语言能力内撰写博士论文。
参见日本东京高等裁判所1980年3月3日判决,载日本《裁判月报》,第12卷第3号,第67页。类似的判例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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