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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一)概念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则是明知故犯的。
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一)概念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4、主观方面是过失。
八、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一)概念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却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使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直接负责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九、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一)概念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单位;
4、主观方面是过失。